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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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9號原告 張達興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39億7,700萬元(其中請求賠付損害賠償金50億美元部分,係以起訴時1美元兌換新台幣之匯率28.793元換算,並加計其餘損害賠償金額1,200萬元,計算式如下:〈50億美元×28.793元〉+1,000萬元+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億5,147萬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劉婉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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