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秦健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秦健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秦健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秦健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並分別裁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及2年2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其刑滿日期原為民國101年1月17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68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0年11月10日,業經法務部以100年5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971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