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7號原告 劉鴻哲 被告 陳坤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坤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