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9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9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94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淑美
潘秀椿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五四九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淑美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伍仟元。
潘秀椿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伍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補充記載如下:
(一)犯罪事實部分: 森崴 創意有限公司係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為設立登記之申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同年月十一日核准森崴創意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茂鼎精密國際有限公司係於九十六年四月九日為設立登記之申請,臺北市政府於同日核准茂鼎精密國際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
(二)證據部分:設立登記申請書影本、股東同意書影本、設立登記表影本。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公司法第九條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25493號被告劉淑美女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26號居新北市○○區○○街313巷1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潘秀椿男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223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淑美為森崴創意有限公司(下稱森崴公司)負責人,於民國96年3月間,自行辦理森崴公司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設立登記;潘秀椿為茂鼎精密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茂鼎公司)負責人,於96年4月間,委任不知情之記帳業者代辦茂鼎公司資本額為100萬元之設立登記;渠等均明知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竟各基於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輾轉向 余秀珍 (另案起訴)短期借貸如附表開戶後存款所示金額作為驗資之資金證明,再由劉淑美、潘秀椿依指示至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行(下稱陽信銀行信義分行,址設臺北市○○區○○路4段188號),開設如附表所示森崴公司、茂鼎公司籌備處之活期存款帳戶,並以不詳方式將其各自開戶之上開公司籌備處存摺轉交余秀珍。余秀珍取得上開存摺後,隨即填寫提、存款單,於如附表開戶後存款所示存款日期(即借款匯入日期)交銀行櫃台辦理資金轉帳手續,自余秀珍所使用之相關帳戶分別轉帳存入前開公司籌備處帳戶後,旋將存摺帶回影印,分別製作森崴公司、茂鼎公司存款100萬元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及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再於各項會計報表上蓋用代刻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將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工作底稿交給不知情之會計師 諶秉宏 簽章,完成公司法第7條授權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作業,再由余秀珍於如附表所示資金轉出所示之日期,將上開2家公司帳戶內資金先轉出至該公司負責人之帳戶,再將該公司負責人帳戶之資金轉出至其所使用之不詳帳戶,而未用於森崴公司、茂鼎公司之經營。余秀珍並將完成會計師簽證之文件,分別轉交劉淑美或潘秀椿委託之記帳業者,由彼等分別填製森崴公司、茂鼎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而以上開存摺影本、資產負債表及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或查核報告書等文件,表明森崴公司、茂鼎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臺北市政府申請設立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審查認為形式要件均已具備,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核准日期,核准森崴公司、茂鼎公司之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劉淑美、潘秀椿等2人之供述。
㈡上開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繳納股款明細表、
委託書、資產負債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紀錄、公司籌備處帳戶存摺及交易明細表、陽信銀行存款送款單、取款條等影本。
二、核被告劉淑美、潘秀椿等2人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罪嫌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嫌。被告劉淑美、潘秀椿分別與余秀珍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再被告等以會計師簽證之不實財務報表申請公司登記一行為,同時涉犯前開3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另請審酌被告等均業已自白犯行,且深表悔悟,請予從輕量刑,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2月12日
檢察官許永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淑宜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公司法第9條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1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
┌──┬──────────┬─────────┬──────┬──────┬──────┐│編號│公司名稱│銀行帳號│開戶後存款│資金轉出│簽證會計師│├──┼──────────┼─────────┼──────┼──────┼──────┤│1│森崴創意有限公司│陽信銀行信義分行│96.03.30轉入│96.04.02轉出│諶秉宏│││負責人劉淑美│00000-000000-0│100萬元│100萬元│(設立)│├──┼──────────┼─────────┼──────┼──────┼──────┤│2│茂鼎精密國際有限公司│陽信銀行信義分行│96.04.02轉入│96.04.04轉出│諶秉宏│││負責人潘秀椿│00000-000000-0│100萬元│98萬元│(設立)││││││96.04.10轉出│││││││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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