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521號原告 蘇怡維 被告 李毅 兼訴訟代理李娓娓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03年6月24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共有部分即臺北市○○區○○段○○段○○○○○號、面積一一八二八點七六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四九000分之二七一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附表二所示之分配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附表一漏未就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共有部分4673建號、面積11,828.76平方公尺建物併予變價分割,惟因共同使用4673建號(公設)部分無獨立所有權狀,其所為登記係按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第2項規定併於主建物所有權狀內記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民法第68條第2項等規定,本件共有部分4673建號之持分自不得與主建物4538建號之持分分離而為移轉,必須併同辦理變價分割。
原告為免將來執行困難或衍生其他爭議,爰聲請補充判決就「本院103年6月24日判決附表一所示關於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之共有部分4673建號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附表二所示之分配比例分配」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所有權人地位,而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訴訟,請求為變價分割與被告共有之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台北市○○區○○路○○號10樓)及其坐落基地持分後再按比例分配變賣所得價金等情,並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建物及土地予以變賣,所得價金,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因兩造於本院歷次言詞辯論期日所陳辯論意旨以及建物登記謄本,原告請求分割範圍均及附表一之共有部分4673建號,且因該共有部分4673建號之總面積及權利範圍,僅記明於本件不動產專有部分4538建號之建物所有權狀標示部,並未另行發給建物所有權狀,自應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所配屬之共有部分,揆諸民法第799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應隨同各相關專有部分及其基地權利為移轉、設定或限制登記,惟本院就4673建號共有部分漏未予裁判分割,從而,原告為補充判決之聲請,即聲請就附表一所示共有部分4673建號之持分應併付變價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就附表一所示之共有部分4673建號為補充判決,並准予變價分割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又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裁判分割共有物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全體繼承人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不動產共有部分4673建號建物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原告及被告比例分擔,始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廖純慧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目├────┤││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名│地號││平方公尺││├─┼───┼────┼──────┼──┼─┼────┼─────┤│1.│臺北市○○○區○○○段1小段│2-3│建│6,902│271/49000││├───┴────┴──────┴──┴─┴────┴─────┤││兩造三人各持分147000分之271│└─┴───────────────────────────────┘┌─┬───┬─────┬────┬─────┬──────┬──┬──────┐│編│建號│建物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權利│附屬建物││││地號││要建築材料│(平方公尺)│範圍│(平方公尺)││號││││及房屋層數││││├─┼───┼─────┼────┼─────┼──────┼──┼──────┤│2.│4538│美仁段1小│臺北市松│15層鋼筋混│1層總面積:│全部│陽台11.62││││段2-3地號│山區健康│凝土造│99.93││、花台3.12│││││路51號10│││││││││樓││││││├───┴─────┴────┴─────┴──────┴──┴──────┤││共有部分: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面積11,828.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9000分之271││├─────────────────────────────────────┤││兩造三人各持分3分之1│└─┴─────────────────────────────────────┘附表二:
┌──┬───┬────┬────────┬────────┐│編號│共有人│權利範圍│變賣價金分配比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1│蘇怡維│3分之1│3分之1│3分之1│├──┼───┼────┼────────┼────────┤│2│李毅│3分之1│3分之1│3分之1│├──┼───┼────┼────────┼────────┤│3│李娓娓│3分之1│3分之1│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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