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址:同上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九五一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一)。
二、被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如附件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王士珮法官楊明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