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357號原告 李馨懿 被告 陳維倫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詹尚晃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