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4708號
原 告 台北數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信彰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
2500元,應繳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6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