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2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依芸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64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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