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117號
原 告 林聖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萌真 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供計算裁判費用。如逾期
未補正第一項,則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林萌真現在於國外之正確地址。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公開道歉,則「公開道歉」
之具體內容及方法為何?如果是請求係刊登報紙道歉,則具
體登報內容為何?應刊登於哪家報紙?刊登何種版面道歉
啟事?以及客觀上所需之登報費用若干(可提出價目表為佐
)?
三、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賠償,則請求賠償之金額為多
少(是否為起訴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50萬元)?
四、應提出起訴狀之英譯本及繕本各一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