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22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祁濠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
偵字第113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祁濠幫助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
核被告所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68條之幫助意圖
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其所犯二
罪均係基於一個幫助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
個舉動,屬法律概念上之一行為,自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
重之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68條、第30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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