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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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34號原告乙○○被告丙○○○法定代理人甲○○即 曾龍雄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94年5月31日裁定命在該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271號裁定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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