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301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存字第280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5年度存字第280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貳億伍仟萬元之臺灣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223號民事判決,曾提供新台幣250,0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95年度存字第280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資金調度需要,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鳳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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