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拍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質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拍字第1268號聲請人東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代理人乙○○相對人全盈隆股份有限公司
五樓C法定代理人 胡渝生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0年7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全盈隆股份有限公司即東帝士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原名東帝士股份有限公司於89年6月12日變更名稱為全盈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書記官秦慧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