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0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 律師複代理人 徐明水 律師
陳添信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書記官劉佳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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