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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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962號聲請人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興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一二五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一二五二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新台幣壹仟貳佰陸拾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88年度裁全字第2584號假處分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12,586,300元,並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存字第120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嗣迭 經變換提存物,現依本院94年度聲字第1311號變換提存物裁定,提供面額12,600,000元之89年度甲類第8期中央政府登錄公債為擔保,並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存字第125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已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書記官李淑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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