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判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判字第27號聲請人丙○○被告甲○○
乙○○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民國95年度上聲議字第2272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人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應於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此乃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如未經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而為聲請者,即屬聲請程序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以被告甲○○、乙○○2人涉犯侵占案件,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以民國94年度偵續一字第45號、95年度偵續一字第6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95年度上聲議字第2272號認再議無理由而處分駁回再議。
三、經查,聲請人於收受上開駁回再議之處分書後,於95年6月20日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提出並經該署轉送本院之「刑事不服駁回處分書背信侵佔詐欺補理由及證據狀」1紙,其文末載明「本狀懇請轉呈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轉呈臺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庭交付審判」等字樣,應係表明不服駁回再議處分而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之意旨,惟因聲請人並未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此觀乎上開書狀內容甚明,又此項程式之欠缺係屬不能補正,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楊得君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原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