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34號原告乙○○被告丙○○○法定代理人甲○○即 曾龍雄 )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一0三五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1035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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