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3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李育筠 訴訟代理人 王翊瑋 法扶律師被告上陞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福星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源忠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新基 訴訟代理人 黃于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雯琪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