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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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3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李育筠 訴訟代理人 王翊瑋 法扶律師被告上陞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福星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源忠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新基 訴訟代理人 黃于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