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0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901號原告 孫傳宗
孫寶真 被告 孫加壽 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下逕稱地號,合稱系爭土地),本為兩造父親即被繼承人 孫水彪 (於民國77年2月21日死亡,下稱被繼承人孫水彪)所有,其全體繼承人為兩造及訴外人孫 林鳳蕉林孫富真孫坤亮孫坤義孫加滿孫世清 之代位繼承人 孫靜芳孫興隆 等10人,除孫靜芳、孫興隆應繼承分各1/18外,其餘每人應繼分1/9。惟全體繼承人協議除林孫富真不繼承系爭土地,孫靜芳、孫興隆應繼承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各1/16外, 孫林鳳蕉 、孫坤亮、孫加壽、孫坤義、孫加滿、原告孫寶真、原告孫傳宗應繼承之應有部分各1/8。
㈡又全體繼承人分割被繼承人孫水彪之遺產時,協議借用被告
名義辦理繼承登記,即除被告以外之繼承人,將其等就系爭土地按前開比例計算之應有部分,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下稱系爭借名登記契約),並由被告於78年3月21日以繼承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嗣孫 林鳳蕉於83年間死亡後,其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之系爭
土地應有部分1/8由孫傳宗單獨繼承;孫興隆、孫靜芳於78年12月2日亦將其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1/16出賣並移轉予孫傳宗,並書立協議書(下稱甲協議書);孫加滿於86年5月21日將其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1/8移轉予孫傳宗,並書立協議書(下稱乙協議書),是孫傳宗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現為4/8,孫寶真則仍為1/8。
㈣惟被告於108年5月30日,擅自將000-000地號土地出售予
訴外人 楊晟華 、將000-000及000-000地號土地出售予訴外人 楊哲嘉 ,並於108年6月13日以買賣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因而受領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207萬0,800元,其中逾被告實際應有部分計算之價金,為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並侵害原告之財產權,原告已終止系爭借名登記契約。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按應有部分比例計算之價金,即給付孫傳宗103萬5,400元(計算式:207萬800元x孫傳宗實際應有部分4/8計算=103萬5,400元)、孫寶真23萬0,089元(計算式:207萬800元x孫寶真同意僅以1/9計算應有部分=23萬0,089元)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孫傳宗103萬5,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孫寶真23萬0,0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孫水彪之全體繼承人於77至78年間協議分割遺產,將系爭土地分割予被告單獨所有,兩造間並無系爭借名登記契約存在等語為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系爭土地即原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於100年6月28日逕為分割出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㈡兩造父親即被繼承人孫水彪於77年2月21日死亡,其全體繼承
人為配偶孫林鳳蕉、長女林孫富真、長子孫坤亮、次子即被告、叁子孫坤義、伍子孫加滿、次女孫寶真、陸子孫傳宗,及肆子孫世清之代位繼承人孫靜芳、孫興隆等10人,除孫靜芳、孫興隆應繼承分各1/18外,其餘每人應繼分各1/9。
㈢系爭土地本為被繼承人孫水彪所有,於78年3月21日以繼承為
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被告單獨所有。被告於108年6月13日,將000-000地號土地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楊晟華所有,將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楊哲嘉所有。
㈣被告曾於80年間將起訴狀附件四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簽名蓋章
後交付孫傳宗(惟其上手寫記載「孫傳宗持有貳分之壹80年2
月22日」等語《下稱系爭註記》是否為被告書寫,兩造仍有爭執)。(雄司調卷第22頁)㈤被告因將系爭土地出售予楊晟華、楊哲嘉,受領之買賣價金為
207萬0,800元。
四、本件之爭點:㈠兩造間是否存有系爭借名登記契約?㈡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孫傳宗103萬5,400
元、孫寶真23萬0,089元,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㈠兩造間是否存有系爭借名登記契約?按所謂借名登記契約,乃
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者)經他方(出名者)同意,而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之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是出名人與借名者間應有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又不動產登記當事人名義之原因原屬多端,主張借名登記者,應就該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775號、106年台上字第1157號等判決意旨參照)。原告主張兩造間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存有系爭借名登記契約,為被告所否認,依上說明,原告應先就系爭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查:
⒈原告原起訴主張系爭借名登記契約之內容,為被繼承人孫水
彪之全體繼承人協議將按各該應繼分計算之應有部分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嗣孫林鳳蕉、林孫富真將其等之實際應有部分各1/9贈與孫傳宗,孫興隆、孫加滿再將其等之實際應有部分各1/9出買予孫傳宗,故孫傳宗實際應有部分5/9,孫寶真實際應有部分1/9等語(見雄司調卷第11至13頁),復於本院110年2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改稱:系爭土地為被繼承人孫水彪與林孫富真之配偶合資購買,實際上為被繼承人孫水彪、林孫富真應有部分各1/2,但全部借名登記於被繼承人孫水彪名下,被繼承人孫水彪就系爭土地之實際應有部分1/2,係由林孫富真以外之繼承人,繼承應有部分各1/8,後被告以林孫富真名下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逕稱地號)中被告實際應有部分1/8,與被告名下系爭土地中林孫富真實際應有部分1/2相互交換,交換後林孫富真就系爭土地已無應有部分等語(見本院卷第57至58頁),及其於該期日主張如前開一、所述之原因事實,就系爭借名登記契約之內容、林孫富真等繼承人之實際應有部分為多少、林孫富真之應有部分移轉予何人等節,前後陳述矛盾不一,則原告之主張是否與事實相符,已屬有疑。
⒉原告雖提出甲、乙協議書,及林孫富真於80年2月22日書立
之切結書(下稱甲切結書)、被告於85年1月18日書立之切結書(下稱乙切結書),主張兩造間存有系爭借名登記契約云云(見雄司調卷第25頁、本院卷第47頁、第71、73頁)。惟查:
⑴按私文書,除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外,應由舉證人證明
其真正,民事訴訟法第357條定有明文。被告否認上開
甲、乙協議書,及甲、乙切結書為形式真正,原告復未舉證證明上開私文書為真正,應認上開私文書不具形式證據力。
⑵縱認上開私文書為真正,觀諸其內容,乙協議書為 孫家滿
於86年5月21日與孫傳宗協議,將孫家滿就登記於林孫富真名下000-000地號土地及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逕稱地號)應有部分1/16移轉予孫傳宗,甲切結書之內容,則為林孫富真陳稱000-000地號土地為林孫富真、兩造與孫家滿等5人所共有,均與系爭土地無涉。至孫興隆雖於甲協議書記載將其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8出賣予孫傳宗,並由孫靜芳擔任見證人,然僅屬孫傳宗與孫興隆、孫靜芳之片面陳述,不能證明全體繼承人確有協議成立系爭借名登記契約;又乙切結書之內容則為林孫富真與被告於85年1月18日約定,將林孫富真名下000-000地號土地中被告實際應有部分1/8,與被告名下系爭土地中林孫富真實際應有部分1/2相互交換,顯與原告主張系爭借名登記契約之內容有悖,且除被告、孫傳宗分別於乙切結書之立切結書人、見證人欄位簽名外,孫 林富真 並未簽名,即難認其所載內容屬實,亦不足以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⒊孫傳宗另提出兩造不爭執事項㈣所載之系爭土地所有權狀影
本,主張被告已於系爭註記承認孫傳宗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1/2云云。然被告就此辯稱:系爭註記並非被告所書寫,實係孫傳宗稱欲向被告購買系爭土地,要求先提出由被告簽名蓋章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供代書核對,被告因而而交付,惟事後兩造並未完成買賣等語,孫傳宗復未舉出任何證據,證明系爭註記確為被告所書寫,其此一主張,亦非可取。
㈡從而,經審酌原告所舉證據,不足以使本院產生兩造間就系爭
土地存有借名登記關係之心證,被告出售系爭土地並受領價金,自無不當得利可言,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孫傳宗103萬5,400元、孫寶真23萬0,089元,洵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孫傳宗
103萬5,400元、孫寶真23萬0,089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洪嘉鴻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