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2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2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2328號債權人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丁○○、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按原確定判決,雖僅令合夥團體履行債務,但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自得對合夥人執行。有司法院院字第918號解釋可參,是實務上尤無於合夥之外,再列某一合夥人為共同被告之理,亦有最高法院66年第9次民庭庭提總會議決議可參。依前開說明,若債權人對 山崎 日本料理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即得對合夥人之財產為執行,無另再對合夥人取得執行名義之必要,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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