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字第16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簡字第16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交簡字第161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6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文件上偽造之「乙○○」署押共拾陸枚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文件上偽造之「乙○○」署押共拾陸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217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277號判決可資參照。故倘行為人係以簽名之意,於文件上簽名,且該簽名僅在於表示簽名者個人身分,以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之外,再無任何其他用意者,即係刑法上所稱之「署押」。而被告於附表編號3號至編號6號所示之文書偽造「乙○○」之署名及指印,僅表示該署押之人係「乙○○」其人無誤,以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之外,並無其他法律上之用意,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偽造署押之行為;再被告另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造「乙○○」署押,用以表示對於舉發通知單之內容有所主張,而以他人名義出具領收通知聯之證明,則該文件即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是被告於此處偽造之「乙○○」簽名及指印,已非單純偽造署押,而屬偽造私文書;又其復將該等私文書持交警方收受,足以生損害於乙○○本人與警察機關對於交通違規事件舉發之正確性。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於如附表所示各文件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基於同一隱匿身分目的,本於一個行為決意所為,其侵害之法益同一,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屬接續犯。被告上開接續偽造署押係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於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所犯上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飲酒後駕駛車輛,罔顧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亦漠視己身安危,且其本次飲酒後駕車上路時之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9毫克,復遭警查獲後,為求掩飾身份規避刑責,偽造他人簽名、指印,所為足生損害於乙○○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違規事件舉發之正確性,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表所示偽造之「乙○○」署押共計12枚,不問是否屬犯人所有,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刑法第185條之3、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繼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編號│名稱│偽造署押│卷宗出處│├───┼────────┼────────┼────────┤││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偽造「乙○○」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一│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名各壹枚、指印各│檢察署99年度偵字│││反道路交通管理事│壹枚。│第6107號卷第13頁│││件通知單(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移送聯、存根聯│││││)收受通知者簽章│││││欄│││├───┼────────┼────────┼────────┤││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偽造「乙○○」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二│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名各壹枚、指印各│檢察署99年度偵字│││反道路交通管理事│壹枚。│第6107號卷第13頁│││件通知單(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移送聯、存根聯│││││)收受通知者簽章│││││欄│││├───┼────────┼────────┼────────┤││酒精測試紀錄表│偽造「乙○○」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名壹枚、指印壹枚│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107號卷第20頁│││││。│├───┼────────┼────────┼────────┤││國道公路警察局執│偽造「乙○○」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四│行拘提逮捕告知親│名壹枚、指印壹枚│檢察署99年度偵字│││友同意書被通知人│。│第6107號卷第21頁│││簽名捺印欄││。││││││├───┼────────┼────────┼────────┤││國道公路警察局執│偽造「乙○○」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五│行拘提逮捕告知本│名壹枚、指印壹枚│檢察署99年度偵字│││人同意書被通知人│。│第6107號卷第22頁│││簽名捺印欄││。││││││├───┼────────┼────────┼────────┤││汽車駕駛人酒後生│偽造「乙○○」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六│理協調平衡檢測紀│名壹枚、指印壹枚│檢察署99年度偵字│││錄表受測人欄│。│第6107號卷第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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