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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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5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明泉 、 鍾佩諼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2,27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