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新秩易字第3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永康分局
受處分人 莊倩維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台南市政府警察局
永康分局裁處罰鍰確定,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倩維易處拘留叁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莊倩維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裁處罰鍰新台幣(以下
同)3,000元確定,惟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有裁定書
、送達證書附卷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受處分人應繳罰鍰總額
3,000元未繳,以900元折算1日,應易以拘留3日(不滿1日之
零數不算)。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