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11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巴榮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瑞琳 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 陳芋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
本。
二、追加系爭土地(坐落彰化縣○○鄉○○段685、686之4地號
、新山清段223之2地號)其餘共有人為被告。
三、系爭土地各共有人應有部分之比例?並更正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