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禾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奕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290,407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