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687號
原   告 一志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厚
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國成 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真正之住居所,並提
出被告戶籍謄本(含記事欄),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
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住所或居所;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民事訴訟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所記載被告之住所,因查無此地址,致無法
送達被告,於法不合,應予補正。又原告應併提出所請求4
筆土地最新之土地登記謄本到院。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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