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朴簡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朴簡字第58號
原   告  黃琪雅
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
被   告  呂進隆
       何永福 律師即 呂愠鐘 之遺產管理人
       呂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上午十點
五十五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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