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投小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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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小字第231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雪芬
被   告  黃台灣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福興鄉,而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地
亦在彰化縣花壇鄉,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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