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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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219號原告 張嘉宏 以上原告與被告 阮氏 嬌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
二、起訴狀之英譯本。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張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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