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21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裁判案由:離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219號原告 張嘉宏 以上原告與被告 阮氏 嬌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二、起訴狀之英譯本。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書記官張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