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8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884號

原告 陳昶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易杰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謝易杰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關於被告謝易杰部分之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謝易杰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又本院依原告聲請向新北地方檢察署調閱該署112年度偵字第3035號偵查卷,經該署回覆以該案尚在偵查中,歉難提供卷宗,有該署回函附卷可稽,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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