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7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二一四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收受贓物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收受贓物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收受贓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減│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為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年4月21日│96年4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毒│臺中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2691號│字第1184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沙簡字第│││事實審││2087號│591號│││├────┼────────┼────────┼────────┤││判決│96.08.13│96.09.19││││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沙簡字第│││判決││2087號│591號│││├────┼────────┼────────┼────────┤││判決│96.09.11│96.10.17││││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3034號│字第155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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