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101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仁坊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給付租金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壹佰壹拾伍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肆
佰捌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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