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480號
原   告 台北市私立華廣設計補習班(原名:台北市私立華
      廣美工設計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張虔綸
被   告  陳子暢 (原名 陳聖夫陳泓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
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鄉○○村○○鄰○○○路○○巷○○
號3樓,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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