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383號
原 告 林重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