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383號
原   告  林重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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