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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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補字第14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界之光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佰叁拾元,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