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小字第4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訴訟代理人  游若庭
被   告  謝盈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2年3月25日星期一下午2時5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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