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小字第4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訴訟代理人 游若庭
被 告 謝盈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2年3月25日星期一下午2時5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玉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小字第4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訴訟代理人 游若庭
被 告 謝盈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2年3月25日星期一下午2時5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