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補字第12號
原 告 林仲洋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租賃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瓊珠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拾壹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陸佰 壹拾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佰
壹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