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5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36歲民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78號、96年度執字第1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 郭永逢 (下稱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甲○○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元,而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具保釋放在案,茲該受刑人已逃匿,爰聲請將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並未在監在押,其於執行中合法傳喚、拘提均無著,而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陳報受刑人之現住居所,有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執行資料各1份、送達證書影本3紙、拘票及報告書各
2份附於96年度執聲沒字第78號執行卷可稽,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無疑,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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