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84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蔡依倩 被告 魏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0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柒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於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第25條、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第9條及借據暨約定書第11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前於民國92年1月7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VISA),並經核發消費使用,兩造約定被告就前揭信用卡使用所生之債務,應按月攤繳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又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應自最後繳款截止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利息。詎被告至96年5月23日止,尚積欠新臺幣(下同)10萬7,210元(其中10萬6,949元為消費款,261元為循環利息),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清償。
㈡被告另於92年5月27日向原告借款25萬元,約定以每月23日
為繳款日,共分40期攤還;如未按期返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又遲延給付本金時,亦應自遲延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加計違約金。然被告至96年5月23日止,仍有2萬2,647元(其中2萬2,431元為本金,216元為違約金)之欠款未還。
㈢被告又於92年5月26日向原告借款27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共
5年,按月攤繳本息,利息採固定利率14.25%計算;如未按期返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惟被告自96年4月27日起,即未再依約清償本息,尚積欠本金26萬3,745元,及自96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㈣被告復於94年1月12日再向原告借款33萬元,約定借款期間
為7年,按月攤繳本息,利息採固定利率3.99%計算;如未按期返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然查,被告至96年4月27日止,尚積欠本金25萬4,159元,及自96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依3.99%計算之利息未付,經多次催討仍未果。
㈤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清償前揭各項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經查,原告主張上情,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暨約定條款、借據暨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憑。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爭執,自堪認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林惠霞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書記官劉英權┌────────────────────────────────────────────┐│附表:│├──┬────┬──────┬──────┬────┬───────┬─────────┤│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新臺幣)│(%)│││├──┼────┼──────┼──────┼────┼───────┼─────────┤│1│信用卡│107,210元│106,949元│20%│自96年5月24日│無│││││││起至清償日止││├──┼────┼──────┼──────┼────┼───────┼─────────┤│2│通信貸款│22,647元│22,431元│無│無│自96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3│現金卡│263,745元│263,745元│14.25%│自96年4月28日│無│││││││起至清償日止││├──┼────┼──────┼──────┼────┼───────┼─────────┤│4│信用貸款│254,159元│254,159元│3.99%│自96年4月28日│無│││││││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