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5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5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五六九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
許正瑄 被告丙○○
居高雄甲○○住桃園丁○○住臺北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柒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邀被告丁○○為連帶債務人、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二百八十萬元,約定到期日為一百一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且自借款日起分三百六十期,每期一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按郵局機動基本放款利率(遲延時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五)加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即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五計算,如未按期繳納本息時,視為借款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丙○○於借款後,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約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現被告丙○○尚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另原告之原名為「臺灣土地銀行」業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改制及變更名稱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同一性不變,爰依消費借貸、連帶債務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本件原告上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所提出放款帳卡二份、借據、授信約定書、郵局基本放款利率異動表、財政部九十二年六月九日臺財融㈡字第0九二八0一0八七五號函、公司設立登記表、經濟部公司執照及銀行營業執照影本各一紙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規定,被告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五、本件原告起訴之上揭主張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
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修正前)、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而連帶
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亦著有明文。是本件被告丁○○既為本件借款之連帶債務人,自應對就本件債務負清償責任。
㈢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
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最高法院四十五年臺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判例意旨參照)。
㈣綜上所述,被告丙○○、丁○○、甲○○既分別為系爭借款之借款債務人、連帶
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現被告丙○○尚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丁○○為系爭借款連帶債務人,被告甲○○為系爭借款連帶保證人,均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債務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楊富強~B法官劉定安~B法官唐中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孟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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