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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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乙○○右被告因恐嚇案件,前經諭知具保,茲據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恐嚇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經被告即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九一一000九九號),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乙○○於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五三七號案件執行時,經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此有傳票、送達回證及拘票在卷可憑;而聲請人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以甲○禮甲九二執五三七字第○一四二二六號函通知被告即具保人到案執行未果,則有該函及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故應將被告即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饒金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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