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30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有志貨運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稔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雲林縣莿桐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廖秋蓉
訴訟代理人 吳敏化 、 馬永春 、 薛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契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上午九
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