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聲字第34號
抗告人 即
相 對 人 黃志瑋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謝秉學 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七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