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沙交簡字第1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豪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5年度偵字第100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志豪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4條第2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第2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