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六簡字第29號
原 告 莊盈盈
被 告 魏若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6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二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
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訴訟標的對
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
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連帶債務人
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
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第56條第1項第1款、民法第275條各有明文。又債權人以
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以被告一人提出非
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而經法院認為有理由者為限,始得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之規定(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
第10號判例要旨參照)。是以,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就支付
命令聲明異議,須其異議本於非個人關係之抗辯,且經法院
認為有理由者,始有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之適用,
而使異議效力及於其他連帶債務人。查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對
被告魏若苹、 賴彥達 即 賴生旺 核發105年度司促字第7216號
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其等於收受前揭支付命令
後,僅被告魏若苹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賴彥達即賴生旺
未提出異議,而被告魏若苹提出異議之理由係主張原告之債
權尚有糾葛等情,致本院無從斷定是否基於個人關係,揆諸
前揭說明,本院認定被告聲明異議之效力,不能及於支付命
令所示賴彥達即賴生旺,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詎屆期提示無法兌現
,雖經一再催討,亦置之不理。又系爭支付命令核發後,被
告有給付15,000元,為此,乃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票款。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10,000元及按附表所
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㈡訴訟
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被告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
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影本2紙為
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雖曾對支
付命令聲明異議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云云,惟未再提出任
何聲明或陳述敘明有何糾葛及證據為何,自難採信,本院依
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屬實。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本票發票人所負
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應照票據文義擔保付款。執票人向
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
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
1條、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
本,民法第323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自利息起算日
102年12月1日起至104年2月7日止,利息為14,982元【
計算式:210,000×(1+31/365+38/365)×6%=14,982
,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被告已清償15
,000元(見本院卷第15頁反面),自應予以抵充。經抵充上
開利息後,剩餘金額18元(計算式:15,000-14,982=18)
,因不足一日之利息,故尚未抵充。抵充後被告尚須清償21
0,000元,及自10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
算之利息。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逾
此範圍之部分,則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
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
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2年12月1日起至104年2
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部分,雖無理由,惟此
部分並未徵收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之規定,仍由被
告負擔本件全部訴訟費用為宜,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蕭惠婷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民國)│提示日、利息起算│票面金額│票據號碼│
││││日(民國)│(新臺幣)││
├──┼────┼────────┼────────┼──────┼───────┤
│1│魏若苹│85年10月11日│102年12月1日│110,000元│JC000951│
├──┼────┼────────┼────────┼──────┼───────┤
│2│魏若苹、│85年10月17日│102年12月1日│100,000元│CH552299│
││賴彥達即│││││
││賴生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