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抗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39號抗告人 張芝菡 抗告人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及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04年5月15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7號以抗告人逾不變期間提起抗告不合法為由,駁回其抗告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裁定,得為抗告。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482條本文、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是以繳納抗告費,為提起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即屬訴之程序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5月1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04年7月2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是項裁定業於104年7月28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抗告人迄今猶未繳納,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是抗告人之抗告程序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林哲賢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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