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653號
原 告 張猷琮
法定代理人 陳麗秋
訴訟代理人 張家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在
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
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明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