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媛
法官李世華法官林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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