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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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58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4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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